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婚育状况属于隐私,用人单位无权查询。

母婴育儿 2024-04-10 浏览(249) 评论(0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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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一则关于“一女子体检发现怀孕后被拒绝录用”的新闻引发关注。据报道,在通过一系列面试和评估后,这名女子以为自己即将开始新的职业生涯,但她在最后的体检中遇到了意想不到的障碍。企业决定不雇用她,因为她怀孕可能会影响她的工作。这一事件不仅引起了公众的热烈讨论,还触及了就业歧视和女性权益保护等话题。

在现代社会中,女性在职场中的地位日益提高,但随之而来的职场性别歧视仍时有发生。作为女性特有的生理现象,怀孕往往成为一些企业在招聘过程中的隐性门槛。这不仅侵犯了女性的就业权利,也违背了社会公平正义的原则。

我国就业促进法规定,用人单位不得因性别、民族、宗教信仰、残疾等原因歧视求职者。新修订的《妇女权益保障法》第四十三条规定,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,不得将孕检作为入职体检项目;第四十八条还明确规定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妇女结婚、怀孕、产假和哺乳为由辞退妇女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。2019年,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、教育部等九部门联合发布了一份保障妇女就业的文件,其中明确提到依法禁止招聘中的性别歧视。

企业招聘应当遵循公平、公正的原则,不得设置不合理的用工条件。所有求职者都应该受到平等对待,不应该因为性别而有偏见。在招聘广告和面试过程中,我们应避免任何形式的歧视性言论和条件,以确保招聘过程的合法性和正当性。当然,用人单位也有权了解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信息,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。其中,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信息包括工作经历、学历学位、职业资格等。,但婚育状况不属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信息,属于个人隐私,劳动者没有义务向用人单位说明。

维护和保障女性就业权利,不仅需要从法律层面不断维护和完善,更需要社会各个主体积极努力,共同营造促进女性平等就业的良好生态。作为女性,当她们在职场上遭遇不公平待遇、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,应积极收集和保留证据,通过劳动仲裁、诉讼等形式勇敢维护自身权益。作为企业,应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,增强社会责任感,建立公平透明的招聘制度,为在职女员工创造良好、便利的职业环境。有关部门在加强性别就业歧视监管和纠正的同时,要不断完善各类职业保障体系建设,为企业“无忧”用工、女性放心生育奠定坚实基础。

(作者单位: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)

张鹏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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